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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什么要抓我?

陕西检察 2022-06-19

以案说法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生活中,有人会认为只要我自己不违法犯罪就行,然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样可能触犯刑法。

比如说为其提供住所等生活必需品、提供逃亡资金、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帮助毁灭客观证据、帮助作伪证、帮助找别人作伪证、拒不交出相关证据等。

上述行为都可能触犯窝藏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案情简介:案例一 


正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陈某与其女友从西安潜逃至武汉,湖北荆州的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陈某被通缉的情况下,仍驾车将滞留武汉的陈某两人接回自己居住的荆州市,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其租房、购买手机及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为其潜逃提供帮助,逃避警方追查。四个月后肖某某被抓获。


2020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案例二 


被告人贺某为汉台区一自建房房东,其将自建房五楼一套住房租住给彭某某居住,2019年9月贺某通过微信获悉城固县公安局关于征集彭某某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知晓其租户彭某某是犯罪嫌疑人员,11月彭某某回到出租房躲藏,贺某知情不举,为彭某望风,帮助其躲藏。


2020年7月被告人贺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什么叫“窝藏罪”???

条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拍案

 


刑事检察部检察官:

上述两个案例的被告人为在此之前因寻衅滋事或盗窃均被判处过刑罚,都有犯罪前科,本应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却因所谓的江湖义气窝藏犯罪嫌疑人再次锒铛入狱,实为不该。

在此也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净化朋友圈,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 end • 

来源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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